三、遗属前提、规模
1、职工成离退休职员灭亡后,其生前嫡系支属无糊口来历,系依托死者赡养,并合适以下前提之一的可列为赡养嫡系支属:
(1)祖父、父、夫年满60岁或完整损失休息才能的;
(2)祖母、母、妻年满55岁或完整损失休息才能的;
祖父、祖母作为赡养工具,还必须是今朝无后代或后代完整损失休息才能而又不支出来历者。
(3)后代(包含养后代,前妻或前夫所生后代,非婚生后代)、孙后代、弟妹(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)年未满 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;
孙后代、弟妹作为赡养工具,还必须是今朝无怙恃或怙恃均损失休息才能而又不收人来历者。
2、职工及离退休职员自幼依托别人扶养长大,现扶养人合适第一条(1)、(2)款前提的,可视为赡养嫡系支属。
3、职工及离退休职员灭亡时其遗属那时合适赡养前提的,可列为赡养嫡系支属,凡职工及离退休职员灭亡时,其遗属那时不合适赡养前提,今后才合适赡养前提的,不再列为赡养嫡系支属规模享用按期糊口坚苦补贴。
遗腹于可列为赡养嫡系支属规模,不受本条限定。
【陕劳社发[2000]37号】
对此条的补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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